1.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
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,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务的领导、咨询、审议、决策和监督的机构,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,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,代表学校行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职能,对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资产公司”)履行股东职责,对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出版社”)履行直接监督职能,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。
2.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
根据《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、组织和协调。议事范围如下:
(一)讨论、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,报学校批准。
(二)议决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。
(三)指导和督察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。
(四)根据招标办、监察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、投诉情况,对质疑、投诉事项进行研判处理。
(五)对推荐进入学校“采购评审专家库”的专家名单进行审定。
(六)对因客观因素与情形复杂、难以按常规程序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(货物、服务100万,工程120万)以下项目,进行采购方案的审定。对不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的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,或涉密临时采购,进行审议。
(七)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规自行采购或拆分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;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研究,并向学校有关部门移交事实材料。
(八)其他应当交由招领组讨论研究的事项。